一、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等待期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参保后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的,从缴费次月起仅可享受生育医疗补助。
用人单位在为参保职工办理新增参保时补缴的往期职工医保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月数累计。
注意事项:
1、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下同)的单位参保职工,流动到我市另一用人单位参保时,且缴费不中断的,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2、长三角区域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3个月内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统筹区外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缴费中断超过3个月,在我市用人单位接续职工医保的,统筹区外缴费年限不连续计算。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补助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定额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1.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600元/人次;
2.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或引产800元/人次;
3.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3000元/人次;剖宫引产4500元/人次;
4.自然分娩3000元/人次;剖宫产4500元/人次;
5.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人次;
6.绝育手术1000元/人次;
7.复通手术1500元/人次;
8.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产前检查700元/人次。
(二)生育津贴
参保女职工在产假时间内,参保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停发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1.女职工妊娠4个月(不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不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
3.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98天,剖宫引产的,产假增加15天;
4.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分娩的,产假158天。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注:由财政部门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不停发,生育津贴不予发放。
参保女职工在连续缴费期间或享受生育津贴期间更换用人单位参保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三)参保男职工可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参保女职工享受同等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行差额补助。
用人单位参保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和女职工相同。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治疗各种不孕(育);
2、生育前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3、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4、保胎及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5、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期间的。
6、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形。
三、办理流程
(一)根据国家最新生育保险政策,参保职工分娩前无需进行生育登记。
(二)生育待遇申请及产检费用报销
1.分娩后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生育津贴的,在分娩后的6个月内由职工本人或亲属向校医院提交申请,校医院代为办理待遇申报手续。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1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
1.2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原件、发票原件及费用清单原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
2.产检费用报销。产检费用可报销700元/人次,需提交以下材料:
2.1产检发票原件(发票金额总和大于等于700元);
2.2对应检查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
注:产检时持医保卡结算,医保统筹支付部分超700元则无需申请产检费用报销。
四、若遇国家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按最新文件执行。
注:准备办理材料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直接与校医院顾老师联系,电话:3932348。
校医院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