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健康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合理使用,现就调整和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出范围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包括:
1.在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产生的由本人负担的费用。
2.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预防接种疫苗费用及各类体检费用。
3.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外的药品、中药饮片的费用,以及购买国家级注册或省级备案的保健食品(国食健字、卫食健字、食健备)的费用。
4.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健、计生器械, 如血糖检测仪、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颈椎牵引器、褥疮防治气垫等费用。
5.在定点药店进行慢性病购药时的由本人负担部分。
二、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在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同时,致力于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保服务。
2.各定点医药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医保政策,按实录入医保费用明细,不得串换药品、医疗器械等,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医药服务工作。
3.要引导参保人员自觉按照医保政策规定,享受各项医保待遇,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障部门将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4.参保人员要增强社会保障卡及密码管理的安全意识。因社会保障卡丢失及密码泄漏等个人原因导致的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损失,由参保人员自行负责。
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原医疗保险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省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