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工作制度

时间:2012-04-01 阅读次数:

    一、药房工作人员凭本院医师处方配药,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可调配。
    二、遇有药品用法用量不妥、禁忌处方或处方字迹辨认不清等情况时,由配方人员与开方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进行调配,不得私自涂改或代开处方。
    三、配方时应细心谨慎,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变质、过期、包装不完整药品不得发出,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四、含有毒药、限剧药及麻醉药的处方调配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五、处方调配结束须严格核对并签名后方可发出,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六、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及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必须注明 “服前摇匀”。外用药应注明 “用前摇匀”及 “不可内服”等字样。
    七、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调配。
    八、严格执行门诊用药量规定。对超过用药量处方,药房工作人员应请医师修正后再调配。
    九、加强药品管理,防止变质与失效。毒麻药品,设专柜加锁保管,并由专人负责。
    十、药房应定期清领药品,每日统计当天处方,并做好贵重药品逐日消耗登记。
    十一、加强与临床各科室的联系,征求对药品供应要求,了解用药情况,积极介绍、推荐新药。
    十二、普通处方保管一年,毒麻处方保管三年,到期报医院领导批准后销毁。
    十三、药房内应整齐、清洁,药品按类存放,器具用后放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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