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医师合理流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鼓励本省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
第三条 积极引导医师到基层、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医师任期内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视为支援基层服务年限。医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其诊查费、手术费等价格按照鼓励城市优质资源下沉的原则核定。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第一执业地点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须取得医疗机构备案同意;
(四)执业时间安排合理,接受执业医疗机构管理;
(五)身体健康,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精神病、儿科、院前急救等紧缺专业的医师,或选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康复、护理、养老、采供血机构作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放宽到具有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的执业医师。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不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限制。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备案管理。拟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应在第一注册地点医疗机构备案后,向多点执业所在地医疗机构备案、卫生计生部门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备案表》;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三)第一执业地点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须提供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备案同意书。
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外,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备案增加注册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其中一个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下列情况医师多点执业由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统筹安排,无须办理多点执业备案注册手续。
(一)一体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二)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分院或者托管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主导的医疗联合体内执业。
第七条 多点执业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应在受理备案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出具不同意多点执业备案意见书。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办理登记。
第八条 下列情况不属多点执业范畴:
(一)突发事件、灾害事故、急救现场的紧急救治;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参与实施基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救灾、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卫生帮扶项目;
(三)医疗机构间的会诊、进修等;
(四)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的义诊活动。
第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协议,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劳务报酬、医疗责任。退休执业医师、非全日制工作的执业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执业前,应向第一执业地点知情报备。
第十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各执业医疗机构安排的诊疗工作任务。执业期间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和紧密型医联体内人员除外)。
第十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必须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范围开展执业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规范诊疗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管理,规范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多点执业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校验、诊疗科目设置、重点专科评审和等级医院评审的评价依据。
第十六条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完善医师职业保障与执业风险管理政策,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鼓励多点执业医疗机构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医疗、养老保险水平。
第十八条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违法执业的,由违法执业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做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注册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期间在任一执业地点因违法行为受到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效力自然延伸覆盖至其全部执业地点。
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的执业医师与其执业的医疗机构解除劳务合同或终止执业的,应主动到多点执业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取消登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制度,推进区域内医师多点执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试点医师县域内区域注册。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监督,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注册的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港台澳及外籍医疗人员在我省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护士多点执业参照本办法,由各地探索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文转自安徽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