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规定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4-24  浏览次数:1118
 一、 申请异地安置就医的条件

    参保退休人员因生活需要,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

    二、异地安置的办理程序

    (一)单位退休职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由个人向单位申请异地安置,单位组织填写《芜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集中向市医保中心申报办理;个体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由本人或代理人到芜湖市医保中心申请办理。

    参保人员填写《申请表》时,可在安置地选择2-3家乡镇以上不同等级的的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被选择的医疗机构应加盖印章,并经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

     (二)单位申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时,应将已填写的《申请表》、安置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证明(如:户口薄、居住证、暂住证)等材料报市医保中心审 核,经核准后,由市医保中心发放《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个人申报时,需携带《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安置地派出所出具的已居住一年以上的证 明、医保证历、医保IC卡,报市医保中心审核;经核准后,由市医保中心发放《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

    三、异地安置手续办理时间:

    户籍已迁往安置地的退休人员,每月5日-20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户籍未迁移安置地的,每年12月5日-31日办理次年异地安置手续;新参保单位退休人员于参保当月或次月5日-20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四、异地安置变更:

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后当年内不得变更。安置地或定点医疗机构需作变更的,必须于每年的12月5日-31日,按申报异地安置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并更换《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

    五、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

    (一)异地安置人员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因病情需要及定点医院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所选安置地定点医疗机构中最高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转往医院应为三级以上公办医疗机构。

     (三)返回我市暂住就诊的,应在就诊前,持《异地安置人员就诊卡》、医保证和本人身份证等到医保中心办理回芜医疗登记手续,方可在我市持卡就医,同时终止 异地安置就医待遇。未办理登记手续将的,不能在本市持卡就医。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及意外伤害住院 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回安置地居住时,须办理回芜就医登记注销手续,方可再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待。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3个月在芜居住或累计2次以上办理回芜医疗登记手续的,自动终止异地安置待遇。如需回安置地居住就医,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六、异地安置人员医疗待遇

    (一)在安置地选定的医疗机构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我市同等待遇。

    (二)非安置地选定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按一定比例先支付后,再按我市同等级医疗报销比例报销。

    1、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安置地定点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5%。

    2、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5%。

    3、未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芜湖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急诊住院及意外伤害住院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核后视同转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

    4、急诊住院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定符合急诊或无责任人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未按本通知相关条款办理转外就医手续的、经审核不能认定为视同转外治疗的;不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有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安置地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购药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按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异地安置人员医疗费用报销

    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经治医院电脑打印加盖出入院管理科印章的费用明细清单(费用清单的医疗费用金额要与发票金额相符)、没有条件的乡镇医院需提供住院医嘱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

    (二)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异地安置人员就诊证》、医保证历、医保IC卡、身份证、就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检查及化验报告单、处方、医药费发票。办理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时还需提供《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就诊卡》。

    委托他人办理报销,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代理人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上述证件资料不全的,不能办理报销。

    八、异地安置人员门诊慢性病就医管理参照住院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九、其它

    中央、部、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长期驻外人员实行备案制,待遇参照异地安置医疗待遇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2416915357[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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