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刘海军 发布时间:2015-12-25  浏览次数:1052

关于实施《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劳社办函[2006]122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 市政府第 15 号令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有关规定 ,现就贯彻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1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 按照《实施办法》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2 、因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的有效资料或提供不齐全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二、关于就医管理和结算问题

1、新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对已怀孕的女职工应在缴费当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登记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2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职期间因计划生育手术 ( 含放置( 取出 ) 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 ) 以及未流产、引产直接放置 ( 取出 ) 宫内节育器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凡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 , 2006  7  1 日起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分项支付医疗费补贴和产假津贴。其他待遇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生育妇女 ,因生产或流产不幸死亡的 ( 以《生育医学证明》、相关病历为准 ),仍可按规定享受医疗费补贴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享受期限应计算至死亡当月为止。

4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在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合并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住院结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最高支付限额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以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衔接问题

1、自2006  7  1 日后 ,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造成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 ,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 、参加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因患宫外孕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3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在领取产假津贴时 ,需要提供其配偶无就业的证明 , 对其配偶有就业单位的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和医疗费补贴 , 对未发放产假工资和医疗费补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已发放产假工资或给予报销生育医疗费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若男职工配偶的用人单位为其开具虚假证明,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4、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领取,并按月发放给女职工。

5、《实施办法》实施后,职工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流动到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生育保险待遇也相应终止,其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解决。

6、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后,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7、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是指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四、本通知从200671日执行。


00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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