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芜人社秘〔2018〕255号)
发布人:刘海军 发布时间:2018-07-13  浏览次数:1135

芜人社秘〔2018255

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与实效,便利群众办事,现就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调整本市转外就医办理流程

(一)因病情就医需要,定点医院要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原则上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系统中提出转外就医申请。

(二)参保人员个人要求转外就医的,可通过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申请转外就医(芜湖人社APP申报窗口开通后另行公告)。

(三)转外就医申请经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后,即完成备案手续。

二、调整异地安置人员转诊政策

(一)因病情就医需要,定点医院要求参保人员转诊治疗(含安置地内、安置地外医院)的,由所选的安置地最高等级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支付10%后,再按参保地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二)参保人员个人要求转往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含安置地内、安置地外医院),可通过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申请转诊治疗,其医疗费用由个人先支付20%后,再按参保地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三)转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为转入地三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以上公立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调整异地安置就医规程

(一)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可选3家安置地统筹地区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院,取消所选医院须不同等级的限制,取消异地安置申请表必须由所选医院以及安置地医保经办机构加盖印章的规定。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时,可将已填写的申请表、异地居住证明(如:户口薄、居住证、暂住证)等材料通过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上传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也可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

(三)参保人员通过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办理异地安置申请手续后,在医保经办机构首次报销未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时,应出示异地居住证明原件。

(四)参保人员的异地安置申请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后,自申请次月起享受异地安置人员待遇。

四、明确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为统一医疗服务目录管理,建立公平服务环境,对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医保支付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市属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

五、开通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慢性病业务

为方便职工医保慢性病患者就医,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将镜湖区方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镜湖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三山区龙湖街道碧桂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弋江区火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弋江区弋江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芜湖市峨桥镇中心卫生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家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定点管理。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从事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以外的门诊慢性病业务。

六、扩大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范围

将市属各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纳入市基本医疗保险联网结算范围,开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住院医疗直接持卡结算业务。市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值结算,医院等级系数为0.75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余按原规定执行。

八、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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